银行理财产品托管的规定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2018年9月26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第6号令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行业称为理财新规)明确了对理财产品托管的要求。
一、理财产品应当托管
商业银行应当选择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机构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机构托管所发行的理财产品。
注: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详见《公募基金托管人名录》。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机构详见《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有限公司》。
二、托管机构的职责
从事理财产品托管业务的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确保实现实质性独立托管:
⒈安全保管理财产品财产;
⒉为每只理财产品开设独立的托管账户,不同托管账户中的资产应当相互独立;
⒊按照托管协议约定和理财产品发行银行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⒋建立与理财产品发行银行的对账机制,复核、审查理财产品资金头寸、资产账目、资产净值、认购和赎回价格等数据,及时核查认购、赎回以及投资资金的支付和到账情况;
⒌监督理财产品投资运作,发现理财产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合同约定进行投资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理财产品发行银行并报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⒍办理与理财产品托管业务活动相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披露理财产品托管协议、对理财产品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理财产品财务会计报告等出具意见,以及在公募理财产品半年度和年度报告中出具理财托管机构报告等;
⒎理财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15年以上;
⒏对理财产品投资信息和相关资料承担保密责任,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审计要求或者合同约定外,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⒐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托管机构的人员管理
从事理财产品托管业务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托管业务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①将自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理财产品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②不公平地对待所管理的不同理财产品财产;
③利用理财产品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理财产品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④向理财产品投资者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⑤侵占、挪用理财产品财产;
⑥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⑦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强制指定托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其发行的理财产品由指定的机构进行托管:
⒈理财产品未实现实质性独立托管的;
⒉未按照穿透原则,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中,向上穿透登记最终投资者信息,向下穿透登记理财产品投资的底层资产信息,或者信息登记不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的;
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由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有限公司建设、运营、管理。
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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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封面照片为塞罕坝,取自丁老师朋友圈,特别感谢)